十月十七日
“以色列人受了他們些食物,並沒有求問耶和華。”(書9∶14)
人在神面前的罪有兩類:一是神發出的命令,而人拒絕順服。一是神還未發令,而我們就任意妄為。前者是背逆,不遵守神的吩咐,後者是自大放肆,任意做神所沒有吩咐的事。我們為神所做的工,到底有多少是根據於主明確的命令?或有多少是因著那是“好事”而我們就去做的呢?我們往往以為,只要我們的良心沒有禁止,或者我們的良心認為某事善美非凡,就夠有理由叫我們下手做工了。弟兄姊妹,你們豈不曉得每一個僕人都應該先等候主的命令,然後才照祂所吩咐的去事奉祂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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